第123章 侵权不成立?

“首先针对原告提出的第一点诉讼请求,我方答辩如下。”

“被告方对案涉消费者的财物仅仅做出了保管行为,并无丢弃,毁坏等消除其所有权的行为存在,其财物的价值并没有因为被告方的行为而灭失,既然无灭失,案涉消费者就不存在物质上的损失,其所主张的侵权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方不应当承担其主张的100元赔偿费用。”

所谓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为事实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该责任侵犯的权利可能有:人身权、财产权,又或者其他一些合法权利,比如知识产权等等。

一般侵犯财产权,都是侵犯了被侵权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如果民法意义上作为财产的“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一般是不构成侵权的。

陈静的答辩方向,就是抓准零食的所有权没有灭失,没有损坏这一点来反驳,在基本的事实上,确实已经立住脚了。

她顿了顿,继续道:“其次,针对原告方提出的第二点和第三点诉讼请求,我方的观点如下。”

“我方认为,迪尼士公司做为一家具有合法经营权的企业,应当有自主经营和管理的权利,被告方旗下游乐园所拟定的《游客须知》,虽因各个国家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本质上都是为了正常维持游乐园的经营,况且,该经营方式已经在全世界被认可,已经形成国际惯例和成熟的商业模式,并且仍然在正常实施,说明这已经是一个行业的默认规则,并无不当。”

“原告方所主张的请求,包括强制消费,不尊重消费者的人身权利,皆为对被告方行为的误解,我方对携带食物设立禁止性条款,是为了在源头上制止部分消费者携带具备特殊气味或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入园,并且因此随意丢弃垃圾的行为。”

“我方是基于维护园内卫生安全,游园环境整洁有序才制定的必要性条款,一切都是为了保证园区的正常秩序。”

“另外,我方并未具有任何强制消费者在园内就餐的意图,消费者可以在园内就餐,也可以出园就餐后返回园内继续游玩,这就是给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综上,我方认为,原告方基于侵权行为提起的诉并不成立,这是对《民事诉讼法》的曲解,我方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误解,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诉,应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