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被告人责罚丘愉是为了促使女儿丘愉学好知识,寓有教子之情,其犯罪行为包含有教子心切的成分,虽然方法上失当,下手过重,但主观上仍是为了孩子的教育和成长,只是操之过急,犯罪动机相对来讲仍具有善良的一面,反映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
6、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犯罪对象特殊,与发生在社会上的其他严重暴力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7、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第二,从社会效果考虑,应对被告人判处相对较轻的处罚。理由在于:
1、本案是一个特殊的个案,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的量刑,除了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之外,还应考虑被告人自己酿成的家庭灾难对其内心造成的创伤和痛苦。
作为被害人的生母,被告人本身也是受害者,他们可能会终生背负着沉重的心理负担,无法面对自己的爱女、丈夫及父母亲人,无法原谅自己的行为。
对于被告人来说,这种由衷而发、伴随终生的自责、自怨、自悔和自省,也足以达到甚至超越了刑罚的惩罚和教育效果。
2、本案不仅是被告人的家庭悲剧,也是一个社会悲剧。
辩护人相信,在很多家长心中一直存在‘打是亲骂是爱’、‘棍棒之下出孝子’的封建家长制传统观念,这也是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绝大多数家长普遍存在以牺牲子女的健康、快乐为代价,来满足自己虚荣心的情况,这种扭曲的价值观是葬送丘愉幼小生命的真凶;应试教育及升学、就业方面的相互攀比与残酷竞争是这场悲剧的社会原因。
辩护人不否认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换一个角度看,被告人也是受害者,而导致这场家庭惨剧发生的真正元凶正是上述社会因素。
综上,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为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刑罚功能,彰显法律的威严和人文关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请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内减轻处罚。完毕。”
小主,
孟广达回应完毕后,看向方轶,用眼神询问他是否补充,方轶微微摇了摇头。方轶觉得孟广达回应的很好,不需要补充。
没错,今天开庭前,方轶和孟广达进行了分工,前面的工作交给方轶,待到辩护人回应时,由孟广达发言,方轶托底。
孟广达的发言是他们二人修改了多次的结果,语言太过于犀利方轶怕被相关部门反感,语言太过柔和又起不到作用,孟广达的发言是修改了几次的终稿。
毕竟当事人委托案件,看的是方轶的名气和专业能力,如果孟广达的发言次数太多,会给当事人喧宾夺主之嫌,当事人有可能会不满。
审判长继续走着程序,方轶对孟广达投去赞许的目光,看来可以让老孟挑大梁了。
今天曹永正和云乔也来到了庭审现场,就坐在旁听席上,他们想听听方老大和孟广达如何辩护。
当听完孟广达的回应后,曹永正暗叹,要不人家能出名,确实水平比自己高,不服不行。孟广达的名气不断攀升,让他看到了希望,也让他看到了方轶的格局。感觉这次跳槽跳对了。在方轶的团队是金子迟早会发光,而且方老大会把机会给每个人,不会死抱着不放。
……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判决结果。
中院认为,被告人严玲敏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玲敏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严玲敏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严玲敏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宣判后,当被告人严玲敏被法警带出法庭之时,旁听席上的丘乃军双眼噙着泪花,嘴唇哆嗦了半天没有说出话来。
六年,在方轶之前预估的刑期范围之内,丘乃军可以接受。据说离开法院后丘乃军大病一场,在医院住了半个多月才好转,但是精神一直不太好,医生说是悲伤过度导致的,需要静养,也许时间长了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