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4、985章 无奈与心酸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2279 字 15天前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严玲敏故意非法伤害被害人丘愉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故意伤害亲生女儿,致其死亡,鉴于她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存在自首情节,我们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女检察员发言道。

这位女检察员的心里也很纠结,因为她家的孩子学习也不好,在愤怒暴发之时,她也曾打过孩子,有过恨铁不成钢的感觉,可大环境就是这样,学校教授的东西太少,孩子不上课外辅导班根本就跟不上,甚至学校的老师都鼓励家长去上课外辅导班。

老师与课外辅导班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她不知道,但是如此下去家长的压力会越来越大,越来越累,上面要求学校减负根本解决不了家长的内卷,反而会让家长更卷。

女检察员理解被告人作为一个母亲对待女儿学习的心情,有时候她也恨不得把自家的孩子塞回去,生孩子、养孩子太累了!但作为一名公诉人,一名检察员她身不由己。

……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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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系出于为了教育好子女的善良动机,被告人也一直供述打被害人是为了让其学好,有出息,为自己争口气。

本案的发生系被告人在教子过程中一时冲动,当场使用暴力,失手将孩子打死,此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于有期徒刑五年。完毕。”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认为,正是因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关系,被害人,一名小学生,才惨死在了亲生母亲的手中。

俗话说虎毒尚不食子,而被告人残忍的作案手段让人震惊,泯灭天良,所以公诉人认为对被告人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存在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其死缓。完毕。”女检察员的回应是简短的,没有长篇大论,引用法条。这与她以往的风格有些不太一样。

“辩护人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正是因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才更应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丘愉死亡的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是造成死亡结果存在其他介入因素。

案发当晚,丘愉被殴打后出现大面积皮下出血,并出现乏力、嗜睡症状,被告人作为母亲,出于关爱而给丘愉进行了热水洗浴,但正是这种缺乏医学常识的关爱行为致使丘愉皮下出血量增加、出血速度加快、出血面积扩散,成为丘愉病情加剧的一种因素。

随后在睡觉时,当丘愉出现高烧、呼吸急促等危险征兆时,被告人误以为被害人得了感冒,丧失了对丘愉的最佳救治时机。

上述因素,虽不能阻却因果关系的成立,但辩护人认为对被害人的死亡存在一定影响,请合议庭在量刑时适当考虑。

3、在丘愉病情危重时,被告人不仅自行抢救,还拨打急救电话求救,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实施了抢救行为,尽到了救助义务,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本案的致伤工具是不具备一次性打击足以致人伤亡的一般性用具,打击的主要是丘愉的臀部、后背、四肢等人体非要害部位。由此可见被告人对于犯罪工具、打击部位的选择较为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