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该行为从公共秩序考虑,其确实侵犯了社
会管理秩序的法益,与此同时也侵犯了商家的财
产权,因此构成两种罪名的想象竞合犯,这种情
形下就需要择一重罪处理。如此而来,寻衅滋事
罪作为一个独立的且所规制的行为非常宽泛的罪
名,其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必然会肆意扩大,也会将很多本应认定为其他刑事责任的行为纳入其
规制范围之内。
(三)“网络虚假信息寻衅滋事”行为
小主,
2013年,由于“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
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的颁布,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从一般现
实领域扩展到了线上网络领域,将“利用网络信
息辱骂他人”和“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散布虚
假信息等”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解释》规定的前一种行为,从其条文可以看
出,主要是寻衅滋事罪名中的第二种犯罪行为在
信息网络上的客观表现,该种罪名前文已探讨其
在实务中确实存在着与其他罪名混淆以及适用范
围扩大的现状;而第二种行为与网络上的虚假信
息联系密切,则其在理论和实务中有着多种争议
和讨论,主要可概括为:第一,该行为触犯了何
种法益?该法益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
求?第二,该条文规定的行为如何让认定?具体
包括条文中“公共秩序”和“起哄闹事”的认定。前文可知,寻衅滋事罪主要保护的是社会管
理秩序这一带有公共性质的法益,因此,将发布
网络虚假信息 (网络造谣) 的行为由寻衅滋事罪
所规制,就是从另一角度证明网络造谣行为侵犯
的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但是很显然,统一地将
网络空间界定为公共空间,网络空间的行为属于
对公共秩序的影响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其从客体
保护的角度来看,现今的适用扩大了寻衅滋事罪
所应该规制和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