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8章 草寇与冠军(四十八)

商户,该行为从公共秩序考虑,其确实侵犯了社

会管理秩序的法益,与此同时也侵犯了商家的财

产权,因此构成两种罪名的想象竞合犯,这种情

形下就需要择一重罪处理。如此而来,寻衅滋事

罪作为一个独立的且所规制的行为非常宽泛的罪

名,其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必然会肆意扩大,也会将很多本应认定为其他刑事责任的行为纳入其

规制范围之内。

(三)“网络虚假信息寻衅滋事”行为

小主,

2013年,由于“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

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的颁布,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从一般现

实领域扩展到了线上网络领域,将“利用网络信

息辱骂他人”和“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散布虚

假信息等”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解释》规定的前一种行为,从其条文可以看

出,主要是寻衅滋事罪名中的第二种犯罪行为在

信息网络上的客观表现,该种罪名前文已探讨其

在实务中确实存在着与其他罪名混淆以及适用范

围扩大的现状;而第二种行为与网络上的虚假信

息联系密切,则其在理论和实务中有着多种争议

和讨论,主要可概括为:第一,该行为触犯了何

种法益?该法益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

求?第二,该条文规定的行为如何让认定?具体

包括条文中“公共秩序”和“起哄闹事”的认定。前文可知,寻衅滋事罪主要保护的是社会管

理秩序这一带有公共性质的法益,因此,将发布

网络虚假信息 (网络造谣) 的行为由寻衅滋事罪

所规制,就是从另一角度证明网络造谣行为侵犯

的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但是很显然,统一地将

网络空间界定为公共空间,网络空间的行为属于

对公共秩序的影响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其从客体

保护的角度来看,现今的适用扩大了寻衅滋事罪

所应该规制和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