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0章 草寇与冠军(四十)

益。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防止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与社会公众的不安,

而在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类型中,其所列举的几类行为又会对个体权利造成侵犯,但这样的一种个体权利

侵犯在某种意义上还是需要量化为社会秩序法益的侵害性。例如,当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

序,情节恶劣的,此时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寻衅滋事罪中以‘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为规定模式的情节

犯是该罪适用的主要模糊之处”

[16]。何为情节恶劣呢?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 2 条的规定,情节恶劣的认定大多是以他人的具体权利以及他人作为弱势群体的特殊考虑

而确定的,这些利益的受损就是与社会秩序是否混乱以及情节是否恶劣相挂钩的,对此,也有观点认

为,“联系‘破坏秩序’的规定来考虑,禁止‘随意殴打他人’的规定所欲保护的法益,应是社会一般交往中

的个人身体安全,或者说是与公共秩序相关联的个人身体安全”

[17]。三是社会秩序法益属于立法直接保护

目的层面的法益,而个体权利法益是立法间接保护目的层面的法益。出于刑法立法体例的原因,而且针

对他人的人身健康、行动自由、人格权以及财产利益等,刑法存在专门的立法条文予以保护,而寻衅滋

事罪的立法则位于《刑法》第六章,立法意义上的章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出于立法的科学性与体系性

诉求,该罪的立法目的首先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只是在保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对其他法益保护予以认

可,进而对其他法益进行多层次的刑事立法保护,而且法益必然会具有重合性,至于当存在行为的想象

竞合时,则应当按照从重的原则予以处理。

在明确寻衅滋事罪法益内容的基础上,应当对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范围作出法益层面的合理限定。寻

衅滋事行为通常会同时侵犯社会秩序法益与个体权利法益。在纯粹起哄闹事这一行为类型中,或许只是

会对社会秩序法益造成侵犯。当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等行为同时侵犯社会秩序法益与个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