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感染的类型和传染病的分类 (2)传染病的分类

(5)按疾病的危害程度分类:

根据疫病对人和动物危害的严重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和国家扑灭疫病的需要等,可将其分成几种类型,但不同国家或组织对疾病的这种分类方法各有差异。

我国政府将其分为3大类:

一类疫病(共14种)是对人和动物危害严重,需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性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的疾病,大多为发病急、死亡快、流行广、危害大的急性、烈性传染病或人兽共患传染病。

按照法律规定此类疫病一旦暴发,应采取以疫区封锁、扑杀和销毁动物为主的扑灭措施。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二类疫病是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的疾病。

因该类疫病的危害性、暴发强度、传播能力以及控制和扑灭的难度比一类疫病小,因此法律规定发现二类疫病时,应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扑灭措施,不排除采取与一类疫病相似的强制性措施。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其多呈慢性发展状态,法律规定应采取检疫净化的方法,并通过预防、改善环境条件和饲养管理等措施控制。

这种疫病分类的主要意义是根据疫病的发生特点、传播媒介、危害程度、危害范围和危害对象,对纷杂众多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排定主次,明确疫病防控工作的重点,便于组织实施疫病的扑灭计划。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ffice International Des Epizooties, OIE) (也称为国际兽疫局)从2005年5月起,停止使用原来A、B两类的分类体系,采用单一的《必须通报的动物疾病名录》(List of Notifiable Diseases, OIE-listed diseases)(也称为法定动物传染病名录)。

一旦发生名录中规定的动物疫病,则必须向OIE通报。

推行新的申报体系主要是为了符合WTO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SPS)的要求。

SPS要求将各种动物疫病归类,对必须申报的动物疫病归于一个统一的申报名录中,做到名称一致,便于在全球贸易中和动物疫病暴发时能够认识一致、步调一致,利于贸易、动物疾病防控和有效维护公共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