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动物传染病的防疫(4)

集中隔离,严密消毒,专人看管和及时治疗,隔离区内的用具、饲料、粪便等,未经彻底消毒处理,不得运出,没有治疗价值的家畜,进行严密处理。

2、可疑感染动物:未发现任何症状,但与患病动物及其污染的环境有过明显接触。消毒、限制活动,观察出现症状的则按病畜处理。

有条件时应立即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或预防性治疗。

3、假定健康动物:疫区内其他易感动物都属于假定健康动物。

严格隔离饲养,加强防疫消毒和相应的保护措施,立即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二)封锁(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封锁就是切断或限制疫区与周围地区的一切日常交通、交流或往来,为了防止疫病扩散以及安全区健康动物的误入而对疫区或其动物群采取划区隔离、扑杀、销毁、消毒和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当确诊为牛瘟、口蹄疫、炭疽、猪水庖病、猪瘟、非洲猪瘟、牛肺疫、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或当地新发现的畜禽传染病时,或二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时,进行封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进行封锁。执行封锁时应掌握“早、快、严、小”的原则。即执行封锁应在流行早期,行动果断迅速,封锁严密,范围不宜过大。

非洲猪瘟为例,一般疫点3公里区域为疫区,疫区边缘外延10公里区域为受威胁区。

1、疫点:

严禁人、畜禽、物品出入。

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疫点内用具、圈舍、场地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对病死畜禽及其同群畜禽,采取扑杀、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畜禽粪便、垫草、受污染的草料进行无害化处理。

2、疫区:

交通要道必须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卡,监视畜禽及其产品移动,对出人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停止集市贸易和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的采购。

未污染的畜禽产品必须运出疫区时,需经县级以上农牧部门批准,在兽医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经外包装消毒后运出。

非疫点的易感畜禽,必须进行检疫或预防注射。

3、受威胁区

易感动物应及时进行预防接种,以建立免疫隔离带。易感动物禁止出入疫区,并避免饮用疫区流过来的水。

禁止从封锁区购买牲畜、草料和畜产品,必要时对畜产品进行无害处理。

对设于本区的屠宰场、加工厂、畜产品仓库拒绝接受来自疫区的活畜及其产品。

4、解除封锁

疫区内(包括疫点)最后一头病畜禽扑灭或痊愈后,经过该病的一个潜伏期以上的检测、观察,未再出现病畜禽时,经彻底消毒清扫,由县级以上的农牧部门检查合格后,经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发布解除封锁后,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三)扑杀

1、实施扑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