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9人的群殴,不法侵害已现实发生。”
“后群殴行为虽然暂时停止,但是周莱正拿作为凶器的筷子靠近,不法侵害显然仍在进行之中,并未结束,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最后,黄小橙因被殴打持刀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力量对比、侵害的紧迫性等因素。”
“因为对方多达9人,双方实力悬殊,在面临后面周莱会实施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黄小橙情急之下持刀自卫,在手段上合乎情理,反击行为限于对抗不法侵害,并非主动攻击对方。”
“虽然黄小橙连捅周莱数量上是17刀,但实际上17刀是一个连续性的行为!”
“不能因此就简单粗暴地将黄小橙定性为故意杀人!”
白潇从法律的各个方面对黄小橙的行为,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一番详尽的论述。
坐在审判席上,郭建国法官两旁的法官听得频频点头。
向白潇投去了赞许的眼神。
在检察官看来,他承认白潇完全hold住了整个庭审。
但不管白潇再怎么引用法条,不管白潇举出多少证据,再有理有据。
不管白潇再牛笔,也不可能可以敌得过华国的司法实务。
因为在华国,就没有死了人还能认定是正当防卫的先例!
检察官更不信,白潇能够以一己之力能够改变这个规则!
开庭到这里,检察官已经是弹尽粮绝了。
又不能不说,不说那不就是表示无话可说了嘛,只能把之前说过的话重复一遍:“说一千道一万,公诉人还是那个观点,周莱等人只是殴打黄小橙,黄小橙却把人杀死,就是故意杀人!”
郭建国法官见检察官已经无话可说了,怕控辩双方开始车轱辘话来回说浪费法庭时间,便说:“控辩双方是否还有没发表过的意见?”
“说过的就不用再说了。”
检察官回:“没有了。”
白潇回:“审判长,我还有!”
郭建国法官说:“白律师,你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