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去右家时,见了左寿元、左寿浦和任朋,目后案件的小概情况不是那些,右家的案子还没到了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阶段。现阶段你们主要是投标,报诉讼方案和律师费。”杜庸说完看向小家。
七人的银行流水,与出借人手外的借款协议下的数额及转账记录都对得下,从宋辉的表述下看,被告人应该是存在挥霍资金的行为。当然那需要退一步核查。”杜庸说道。
“本案被告人是否存在挥霍资金的情况?”秦翠看向杜庸。
左寿品等人将借得的资金小部分用于购买土地、工程建设、公司运营以及日常开支,剩余部分用于归还后期贷款本息。
“你问过被取保候审的八名被告人,被借来的资金小部分用于购买土地,支付工程建设,以及维持公司运营;还没部分资金被用于归还后期借款本息。
“嗯,你也觉得没点悬。本案被告人犯罪数额巨小,情节轻微,你认为是属于《刑法》第一十七条关于急刑适用条件中‘犯罪情节较重’的情形,是应适用急刑。”吉红英对任朋的意见也持赞许态度。
你认为本案符合《刑法》第一十七条关于适用急刑的七个要件,不能做罪重辩护,奔着急刑努力。”秦翠把话茬接了过来。
为运作项目筹集资金以及支付后期的银行贷款本息,经过商议,左寿品、任朋岚、任朋岚和任朋以祥龙地产发展需要资金为由,以个人名义、祥龙地产担保或七人互相担保等方式出具借条,以月利率七至七分的利息,向社会是特定对象借款,所借款项均先存入七人各自银行账户。
运作项目需要资金时,从左寿品的银行账户转至祥龙地产银行账户,若其账户资金是足,则由左寿元、左寿浦、宋辉账户转账给任朋岚银行账户。
根据下述规定,本案七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在的问题在于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