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9章 前提条件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129 字 14天前

第889章 前提条件

韦选没办法,被迫打电话给亲友联系借款之事,可电话打了一圈,一听说借钱,亲友都是各种理由,总结起来一句话:没钱。

刘小民傻眼了,没想到韦选的人缘这么差。

韦选也愣住了,之前自己对亲朋好友都不错,谁家有事他都没落下,咋一提借钱就都变脸了呢,真是不试不知道,一试吓一跳。

这几年搞装修,韦选从早忙到晚,看起来挺风光,其实很多钱都没收回来,成了三角债,拿到手的钱扣除员工工资和材料钱,没剩多少,根本拿不出多少钱。亲朋好友都知道他的情况,怕他还不了钱,所以一提借钱推三阻四的。

万般无奈之下,刘小民出主意,让韦选起草并签署一份借款协议,内容为:本人借给刘小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保证在一个月内款项全部到位,签署当日先付五万元,年化百分之十五的利息,两年内还清。

刘小民将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且双方约定由刘小民无报酬帮助韦选讨债。

协议签署完毕后,二人打车回到了市里。韦选去人民医院就医时,刘小民因害怕被警方发现而逃跑。韦选见刘小民跑了,立刻借了一部手机报了警。

次日一早,刘小民被警方抓获归案。

二个多月后,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小民犯强迫交易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小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以借款为名,欲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并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小民当场使用暴力,迫使他人“借款”,并强迫他人当场筹借部分款项,不属于在市场交易中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的强迫交易行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小民犯强迫交易罪的定性不当,应予纠正。

被告人刘小民虽未得到数额巨大的钱财,但其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轻伤,属于犯罪既遂。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小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