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4章 请回应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121 字 14天前

第884章 请回应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看向公诉人。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人发言。”审判长按部就班的说道。

徐启国还是那套词,翻来覆去的就是一个意思,我不构成犯罪。

“上诉人徐启国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继续着程序。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徐启国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有三种,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首先,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徐启国将公款借给培训学校使用,培训学校拿到款项后,将该款用于正当的办学行为,显然不是进行非法活动。

其次,徐启国借款给培训学校,是单位之间相互救急的行为,将村里的公款借给私立学校进行扩建工作不应被认定为营利活动。

最后,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解释为三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