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6章 一个巴掌拍不响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2196 字 15天前

“几次投毒,你有没有想过会毒死其他人?”方轶问道。

“没想过,药锅子我婆婆一个,我公公一个,可惜那次我记错了位置,把毒投到了我公公的药锅子里,否则就不会有后面的事。

第二次我婆婆想喝粥,家里没有其他人,我是为她煮的粥,可惜粥太烫,她只吃了几嘴就被邻居叫走了。

第三次我把老鼠药放在她常用的茶壶里,家里人没有人会去动她的茶壶,只是我没想到她会把茶壶里的茶水给串门的邻居们喝……”聂圣萍的语气很冷。

方轶听的出来,她有些后悔,不是后悔犯罪,而是后悔再次失手,没有毒死婆婆。她心里的怨气太重,根本无法化解。

旁听席上有人交头接耳,窃窃私语。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完,看向公诉人席。

“……被告人聂圣萍因与成慧霞存在婆媳矛盾,遂产生杀人恶念,先后三次投放含有氟乙酰胺剧毒的老鼠药杀害成慧霞,其犯罪行为已危害到不特定人员,并造成两人死亡、七人中毒受伤的严重后果,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构成投毒罪,建议判处死刑!完毕。”检察员语气非常坚决,如宣判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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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让被告人自行辩护,聂圣萍将其在孙家的不公待遇又叙述了一遍。可能是自知命不久矣,也可能是早就麻木了,聂圣萍表现的非常镇定,就像是在讲别人的故事。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待聂圣萍说完后,审判长看向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聂圣萍不构成投毒罪,其以成慧霞为侵害对象,多次投毒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应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人投毒的目标为特定人成慧霞。

投毒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其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

故意杀人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其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

换句话说,投毒罪指向不特定多数人,而故意杀人罪以特定的人为对象。本案中,被告人毒杀的目标一直是成慧霞,其目标属于特定人。

二、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投毒罪的行为人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故意,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仅具有剥夺特定人生命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以投毒的方式谋害特定人的生命而不危及公共安全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聂圣萍主观上想毒杀的人为成慧霞,并不是不特定多数人。聂圣萍数次投放老鼠药均是在成慧霞家中,并不是在公共场所。老鼠药也仅仅投在被害人成慧霞所用的食具、茶具、中药内,并非公共所用器具内。

虽然导致了多人误食、误饮了聂圣萍投有鼠药的中药、食物和茶水,但这些被害人并非是聂圣萍追求杀害的不特定对象。因此,辩护人认为,聂圣萍采用投毒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被告人系因在家中受到不公平待遇后,才起杀心,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毕。”

方轶知道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些单薄、无力,依被告人所作所为和造成的恶劣后果,其归案后的表现不足以从轻处罚,但是作为辩护人他总得做点什么。

……

庭审结束后,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评议之后审判长当庭宣布了判决。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聂圣萍因与婆婆成慧霞有矛盾而采用投毒的手段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行为次数多,并造成二人死亡、七人中毒受伤的严重后果,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聂圣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