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章 钓鱼!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128 字 16天前

证据二,行车记录仪录音,证明被告存在诋毁原告的行为。

法官,我说完了。”原告道。

“被告质证。”女法官道。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均认可,但是对于证据二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行车记录仪的录音是被告在向其朋友倾诉生活的不易,并不是有意要诋毁原告。完毕。”方轶道。

“被告举证。”女法官道。

“被告没有证据提交。”

谁主张谁举证,方轶代理的是被告人,只要对原告诉求给予否定就行了,本案根本就没有什么证据可提交。

“原告,你是怎么得到的行车记录仪?”女法官问道。

“行车记录仪是我的,安装在我的车上。被告开我的车出去玩,他们在我车里聊天,被我的行车记录仪录下来,就这样。”原告道。

“也就是说,被告是在车里与朋友谈论你的隐私的,是这样吗?原告!”女法官看向原告。

“是,应该是这样。”原告道。

“被告,是这样吗?”女法官看向方轶,问道。

“是的。”方轶道。

“被告,当时车里都有谁在?有几个人?当时车是在行驶中吗?”女法官问道。

“车里一共有两人,一个是被告,另一个是被告的朋友,车在行驶中,这个从行车记录仪中的录音录像就可以体现出来,两人聊天时,汽车在公路上快速移动着。”方轶道。

“原告,对被告刚才说的有没有异议?”女法官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