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6章 草寇与冠军(二十六)

刑事立法中其他罪很难区别,对于主观方面和定罪认定标准

有所不同,从而极大降低了刑法的明确性。 基于相关法律规

定没有明确规范,其含义的界定和理解也是模糊其词;司法

人员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存在自由裁量权较大,在很大程

度上使得司法人员对寻衅滋事罪容易产生误解,激化寻衅滋

事罪适用的广泛性。

(2)法条选取随意性。 司法人员在法条的选取态度通常

掺杂个人主观性。 众人皆知,司法人员认定那些法律条文尚

未明确的行为时应当保持正当性。 司法人员认定某个行为是

否违反法律或者认定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而遭受刑罚

处罚,司法人员便会在刑法中选择相关法律条文进行适用。

很多情形下某一条文能够体现出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要求,

且很难运用其他法条对该罪进行认定时,司法人员便会刨除

正当性判断的合理性,随意选择寻衅滋事罪进行口袋化适用。

三、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应对建议

(一)立法层面。

1. 严格秉持谦抑性原则。 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

具体操作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将本为非罪或治安处罚的寻衅

滋事行为界定为寻衅滋事罪,从而使得寻衅滋事行为界定存

在差错,也加剧寻衅滋事罪口袋化情形愈发激烈。 严格遵循

我国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和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控制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和认定范围,并寻求和发展抑制寻衅滋事

小主,

罪口袋化特征延伸路线的务实方法。

2. 贯彻法律明确性原则。 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规范,寻

衅滋事罪具有差异性,在罪名认定和定罪量刑标准层面都具

备差异化。 由于部分法律规范模糊不清,在立法层面不能完

全列举所有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寻

衅滋事案件时需要严格落实法律的明确性原则。 在司法实

务中合理运用寻衅滋事罪相关行为类型,严格规范犯罪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和来源也越来越广泛,

而商标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也随之日渐丰富。 时至今日,商

标已经不再是作为单纯的市场经济成果而出现,它已经发展

成为了具有独立价值且意义十分重大的无形资产,尤其是驰

名商标的价值更加不可估量。 商标的显着性就是商标该识

别功能的前提和基础,而且其显着性也是动态和变化着的,

其中体现在其通过广泛的使用而获得该特性,也包括因为各

种原因使得商标的显着性淡化。 例如,出现“奔驰”牌蛋糕、

“海尔”牌自行车等现象,商家通过利用商标的知名度,来吸

引消费者进行购买。 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原固有联系被冲

淡,引起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