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虽然兽药残留量很低,但由于能够蓄积,所以对人类及环境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远期和累积性的,如致麻、发育毒性、免疫抑制、致敏和诱导耐药菌株等,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十分严重,影响深远。
如果兽药残留超标,还会影响我国养殖业的发展和走向国际市场。
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的产业,在不公开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条款的前提下,采取比较隐蔽的技术措施,日益高筑绿色壁垒的门槛,尽量阻止外国动物产品的进入。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到半年,即2002年1月欧盟就宣布全面禁止进口中国动物源性食品,理由是动物疾病、兽药残留和卫生指标达不到欧盟要求。
同年英国标准食品局又因来自中国的蜂蜜被检出含有超标的氯霉素而停止在英国销售。
同年瑞士政府也以中国鸡肉抗生素超标为由,强制销毁了中国出口到瑞士的全部库存鸡肉和包装物,并发布了进口禁令。
同年3月德国因发现有氯霉素而停止进口中国河蟹、鱼和香肠原料。
据农业部统计,2002年上半年我国动物产品出口同比下降3.5%,进口同比增长4%。
因此,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动物产品进军国际市场的最大障碍。
鉴于兽药残留带来的上述诸多危害,目前动物产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国内外普遍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因它直接关系到人类健康、农民收入、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整个生态环境的建设、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动物产品的出口。
特别是兽药残留引发的严重后果已向人类敲响了警钟,引起社会各界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形势发展要求人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控制药物的残留,保证动物产品的安全。
发达国家对兽药残留的关注较早,许多国家对食品中抗菌药物残留量制订了明确的标准,并将这些标准应用于食品进口检验。
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关注肉、蛋、奶中的化学物质残留。
目前,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已有相对完善的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动物源性食品中抗生素残留的检测技术正逐步建立、完善。
我国各级政府近年来也加大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力度。
为了防止兽药残留及其带来的危害,国家一方面发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和制度上加强对兽药的管理和动物产品中药物残留的控制,
特别是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兽药安全使用要求,其中包括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另外,目前我国正在执行的无公害食品标准有298项,其中涉及养殖业的120余项中有近40项是关于兽药使用的。
在养殖标准中全部涉及如何正确使用兽药(含疫苗),防止药物残留超标。同时还投入大量科研经费加快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研究和应用。
根据药物残留的危害程度和范围,不同国家、组织和部门都规定并公布了一些不同的禁用和限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药物种类。
我国禁用药品、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制定发布。
其他部门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商务部等根据各自管辖范围也有一些规定。
总的来讲,目前我国绝对禁止使用的抗菌药物还不多,只有氯霉素、万古霉素、硝基呋喃类、硝基咪唑类和喹恶啉类等;
限定使用的抗菌药物则比较多,而且根据动物种类和用途、市场对象(外销或内销)、发布规定部门的不同,其限定种类和范围也不相同,最常见的限定药物有二甲硝咪唑、洛硝达唑、四环素、泰乐菌素、杆菌肽、磺胺类、喹乙醇等。
不同国家、地区或组织机构在这方面的规定也不一致,因此各个生产、加工、销售和出口贸易单位及相关人员要了解其他国家、地区和组织机构在这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综上所述,兽药残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兽药的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监督管理、检测等各个环节、不同部门和人员。
要解决这一问题,各个部门和环节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真正认识并处理好兽药与食品安全的关系,齐心协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药物残留,才能最大限度发挥药物在疫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将其对动物、环境和人类的危害降到最低,从而能够使兽药真正为养殖业服务,为人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