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动物有可能处在潜伏期,并有排菌(毒)的危险,应在消毒后另选地方将其隔离、看管,限制其活动,详加观察,出现症状的则按患病动物处理。
有条件时应立即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或预防性治疗。
隔离时间的长短,根据该种传染病的潜伏期长短而定,经一定时间不发病者,可取消其限制。
3.假定健康动物
除上述两类动物外,疫区内其他易感动物都属于假定健康动物。
此类动物应与上述两类严格隔离饲养,加强防疫消毒和相应的保护措施,立即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散喂养或转移至安全地区或偏僻牧地。
(二)封锁
当暴发某些重要传染病时,除严格隔离患病动物之外,还应采取划区封锁的措施。
所谓封锁就是切断或限制疫区与周围地区的一切日常交通、交流或来往,是为了防止疫病扩散以及安全区健康动物的误人而对疫区或其动物群采取划区隔离、扑杀、销毁、消毒和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当确诊为牛瘟、口蹄疫、炭疽、猪瘟等一类传染病或当地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时,兽医人员应立即报请当地政府机关,划定疫区范围,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进行封锁。
其目的是保护更大地区动物群体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把疫病控制在封锁区之内,集中力量就地扑灭。
封锁区的划分,必须充分考虑该病的流行规律,疫情流行情况和当地的具体条件,确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执行封锁时应掌握“早、快、严、小”的原则,即执行封锁应在流行早期,行动果断、快速,封锁严密,范围尽可能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原则,具体措施如下。
1.封锁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1)严禁人、动物、车辆出入和动物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
在特殊情况下人员必须出入时,需经有关兽医人员许可,经严格消毒后出入。
(2)对病死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有权采取扑杀、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