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疫(场地、运输、国境检疫)

检疫是指法定人员利用各种诊断和检测方法对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和物品进行强制性疫病检查,并出具法律性证明的过程。

检疫的目的是查出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病传播,是依法运用强制性手段和科学方法预防和阻断动物疾病的发生或传播的日常性工作。

法律法规是检疫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根本保证。

目前涉及动物检疫方面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有关配套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名录》等。

法律对动物检疫的目的、任务、制度、工作范围、工作方式以及动检机关的设置和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实施检疫的动物包括各种家畜、家禽、皮毛动物、实验动物、野生动物、观赏及演艺动物和蜜蜂、鱼苗、鱼种、胚胎等;

动物产品包括生皮张、生毛类、生肉、种蛋、精液、鱼粉、兽骨、蹄角等;

运载工具包括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船、飞机、包装、铺垫材料、饲养工具和饲料等。

在我国执行检疫的技术和执法部门有两大系统:

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下设省、市等各级分局,专门负责进出口动植物及其相关产品和物品的检疫;

二是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受农业部委托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检疫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是动物生产地区的检疫,即动物及动物产品在离开饲养地或生产地之前进行的检疫,是动物检疫的重点,也是屠宰检疫和运输检疫的基础和关键。

做好这些地区的检疫是直接控制动物传染病的有效办法。

产地检疫可分两种:

一种是乡镇内的集市检疫,主要是在集市上对农民少量饲养、出售的动物进行检疫。

由于集市上的动物比较集中,开展检疫工作也比较方便。

一般由乡镇兽医对集市的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并出具检疫证明。

到市场出售动物,必须持有检疫证。

当地农牧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禁止患病动物及危害人畜健康的肉食品上市;

遇有患病动物则进行隔离、消毒、治疗或扑杀处理;

对未预防注射的动物进行预防接种。

另一种是动物出售或移动检疫,是各类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售、转场、对换、参赛等离开养殖场时,由养殖、收购等有关部门与当地检疫机构配合进行的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