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县令与这家人,无冤无仇,为何要行酷法,要人性命呢?
这就不得不说到征徭了。大唐的徭役制度,除了一般的正役之外,还有着别的徭役,也就是这一类的人去服的徭役制度,相比正式的徭役,他们所占的比重要较小一些。
然而这种徭役的征收方式也和正役大有不同。并非是按照以往每一户都要去征收的这一种方式,而是以每一户家中的人口数量为基准。
并且服役之后所要去充公的地方,也是在当地的州或者是当地的限购内,不会被派送到很远的地方,或者是边境地区。
与此同时,朝廷对这一方面也有着明令的规定,地方的官员是没有权利去调遣这些服役的人,如果要调遣,必须有上宪有司允许,才能够将这些人派遣到别的地方。
取得许可后,他们可以使用权力,甚至暴力去征徭役。这其中也包括,刑罚,罚铜的等手段。
男性在十六岁的时候就有了服从杂役的义务,这是硬性的规定,并且服役的时间为十天,当然了,超过这十天之外也是可以的,还会有好处。
如果服役的天数长达四十天,就可以对这一男丁所在的这户人家免除一个人口的口税也就是丁租。
当地今年大旱,缺水缺的厉害,官府只能征徭役,让百姓打井抗旱,所以上报得到了许可,允许他征两千青壮。
但打井是个苦差事,天又这么热,一滴汗咂八瓣,还真不是一般人能受得了的。因此便出现了逃役的现在。
被武魁打死的这哥俩,就是其中的代表的人物。为了打井之事能进行下去,武魁不得不杀鸡儆猴,所以抓了两兄弟,打算收拾一下,让下面的人都乖乖的听话,把事做下去。
但是呢,他没有考虑到,这两人做了一个月的活,已经五劳七伤了,身体不堪重负,再打一顿,肯定是吃不消的。打个半死后,扔到了牢房中,没挺到翌日,兄弟俩就一命呜呼了。
这个事呢,武魁是有责任,但从法理来说,他用刑没有错,打死人也不是主观的。他最大的错,就是阻止百姓上告。刑部当时核定,罢了他的官,羁押一年,就是出于这个考虑。
但魏征说的,也不是没有道理,父母官父母官,做县令的就该爱民如子。如果,他真的是爱民如子,把百姓当成自己的孩子,他还会这么做吗?下这么重的手吗?